张某证言说,这几年一直帮女友戒毒,而李霞的妹妹证言说,案发前一个星期,李霞已经出现异常,有时深夜到处乱跑,跑到街上帮别人擦车,胡言乱语。李霞曾做过供述笔录说,案发时出现幻觉,“看到”女儿很痛苦,所以就将她扔进了水池里。
增城区法院依法给李霞指定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。该院一审认为,尽管李霞经鉴定案发时患有“精神活性物质(甲基安非他明)所致精神障碍”,但由于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吸毒,致使自己此后精神障碍发作,故应当对杀害女儿小珊的行为负刑事责任。鉴于李霞有吸毒劣迹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案发后,被害人的父亲书写谅解书,表示谅解李霞,对李霞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据此,一审对李霞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